中共苏州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苏州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 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光电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光电学院议事决策形式分为两个层次: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重大决策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决策,党政联席会以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学院党政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重要决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师生的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四)学院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学院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六)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安排等重要事项;

(七)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八)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十)所有以学院名义的对外合作以及奖助学金的设立等重要事项;

(十一)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年度经费预算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方案;

(十三)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四)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十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申报及经费报销路径;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区、市)与学院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与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办公室征集后由院长和党委书记研究后确定。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中共苏州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事项的议决,议题提出人应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办公室主任要协助学院领导负责会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报告。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在执行会议决定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如确需变更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需由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会议的意见传达到学院师生员工。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况,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党组织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党组织的精神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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