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内评比表彰的科学性、先进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标准》《苏州大学院级党组织工作标准》等党内法规文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内表彰是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激励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能量,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为核心,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把开拓进取与求真务实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使各级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广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实现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内表彰的种类有: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四条 推荐评选对象范围:学院先进党支部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学院各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评选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学院的全体正式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学院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党委专职组织员。

第五条 院级党内表彰每年开展一次。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党委成立由党委委员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基层党组织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对各基层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进行审查、评选。

第六条 党内表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七一” 前夕表彰。

第七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民主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全面衡量,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新时代江苏高校党支部建设“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苏州大学院级党组织工作标准》、《苏州大学党支部工作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成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坚持为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发展服务,勇于实践,锐意创新,成绩显著。

3. 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规范,措施扎实,活动正常。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和和谐的人际关系。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协调,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5. 党组织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党支部考核等级为“优秀”,党支部目标评估等级为“优秀”。

第九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 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事迹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3. 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到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5. 1年以上党龄。原则上在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被评定为“优秀” 格次,且教职工党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学生党员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 1/3

第十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 带头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党务工作业务,深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的现实和理论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2. 从事党务工作2年以上。热爱党务工作,勤奋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密切联系实际,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成绩显著。

3. 有坚强的党性,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计个人名利,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 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 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了解和掌握党员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第十一条 院级党内评比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1. 由学院党委根据全院党员、党务工作者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实际状况,拟定各基层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计划。

2. 各基层党组织严格对照条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酝酿讨论,逐级推荐候选人,候选单位。

3.各党支部根据先进基层党组织条件,决定是否申报 “先进基层党组织” 。

4.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候选单位。

5.候选人、候选单位事迹材料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6.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表彰对象, 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三天,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6.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

7. 学院党委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党内评比表彰的名额:

1.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基层党组织的20%

2. 优秀共产党员的名额一般不超过正式党员总数的5%。其中表彰大学生党员的

比例不少于表彰总数的15%

3.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一般不超过党务工作者人数的10%

第十三条 党内表彰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广泛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事迹的同时,学院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从学院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每年党内评比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开展党内评比表彰与奖励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