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真实、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支出,加快各类教育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分流全年学校财务报销业务。现就调整
票据报销时限事宜通知如下:

    1、当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票据,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报销;当年7 月1日至11月30日票据,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报销,逾期票据不予报销

    2、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票据,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票据不予报销。

    3、确因学校管理规定而需延期报销的票据(如教职工继续教育费用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予以报销。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